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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5#
[04司考真题卷三第75题]: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
  • 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 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
  
本题有 2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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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3657047945 发表于 2016-5-20 15:24
答案全是错的,混蛋
22 # 胖大姐 发表于 2014-4-21 13:09
开庭次数原则一次,可以有例外;应当当庭宣判,也可以有例外。
21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29 13:27
从新民诉的法条 看不出来一次开庭审结 简易程序选择是双方合议 单方自愿选择也不行啊
20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29 13:25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9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9-8 21:04
断章取意
18 # juve2005 发表于 2012-8-20 19:44
D项纯扯淡,,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民事案件都是简易程序,有几个当庭宣判的?
17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8 09:59
同意。A的说法不对,司法考试是考例外,而且大家都是法律人,不应当用这种逻辑不严密的答案来忽悠人。
16 # 小赞 发表于 2012-4-27 15:24
不必非一次开庭吧
15 # 柏拉图发呆 发表于 2011-9-1 16:23
05年前的真题真的没多大参考价值了,那也正好给我们减负
14 # love8023 发表于 2011-8-4 17:17
wenggang1984 2010年08月24日 09:51:50
当你选他的时候 就说此说法不完整
当你不选的时候 就说此说法并不错
难题
说的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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