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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3#
[04司考真题卷二第72题]: 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年5月,百乐公司向法定发证机关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该矿区采矿许可证。 2003年11月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解决遗留问题为由向另一家企业强力公司颁发了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2004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百乐公司,该矿区已设置矿权,不受理你公司的申请。关于百乐公司的救济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 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 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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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8-19 21:36
golion 2010年09月06日 13:25:56
先复议针对的是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2010真题班徐金桂行政03,20:20--提及本题

如果是自然资源的行政许可,则无需复议前置:
(徐金桂:百乐公司从来就没有《采矿许可证》,所以本题不是“再次”行政确权,而是强力公司“初次”发证的采矿行政许可,所以不用复议法31条的复议前置;所以BD项正确)
4 # golion 发表于 2010-9-6 13:25
先复议针对的是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3 # 亢氏 发表于 2009-9-2 12:42
自然资源的确权不是必须复议前置么?
2 # chenzhirong 发表于 2009-9-1 15:24

1 # elppa0305 发表于 2009-8-10 14:01
自然资源开发权属争议依法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但本题中百乐公司丧为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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