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 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在改判后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
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