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按照隶属关系应首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监会
- 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
- 经证监会复审同意后,申请人必须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
现在发行股票跟地方政府没半毛钱关系啊。。。证监会直接审核
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证券委、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申请公开发...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按下述程序办理:第一,申请程序。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订,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第二,审批程序。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第三,复审程序。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后,申请人应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