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人购买的权利,依照民法理论,具体哪条那款?
综上,乙、丙、丁都享有优先购买权,顺位是:乙(共有人)第一、丁(次承租人)第二、丙(承租人)第三。
《民法通则》118已废止,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题无正确答案
2010新东方历年真题破解钟秀勇民法11,17:10--19:00;
依据2009年《租赁合同解释》
[ C。《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条所谓的承租人,包括承租人丙与次承租人丁。并且,依照民法理论,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综上,乙、丙、丁都享有优先购买权,顺位是:乙(共有人)第一、丁(次承租人)第二、丙(承租人)第三。
依司法考试的标准是: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次序是: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