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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8#
[05司考真题卷三第12题]: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 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 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 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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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rdtgd 发表于 2014-11-5 16:06
无语,还是搞不清顺序
12 # rdtgd 发表于 2014-11-5 16:06
无语,还是搞不清顺序
11 # rdtgd 发表于 2014-11-5 16:06
无语,还是搞不清顺序
10 # 后来2014 发表于 2014-3-24 00:50
次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当然享有租赁权,因此也就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学术界对此并无通说,因此本题还是存在争议的。
次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人购买的权利,依照民法理论,具体哪条那款?
综上,乙、丙、丁都享有优先购买权,顺位是:乙(共有人)第一、丁(次承租人)第二、丙(承租人)第三。
9 # degress 发表于 2012-7-8 15:23
cpyz 2012年04月13日 18:18:07
《民法通则》118已废止,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题无正确答案

2010新东方历年真题破解钟秀勇民法11,17:10--19:00;
依据2009年《租赁合同解释》
[ C。《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条所谓的承租人,包括承租人丙与次承租人丁。并且,依照民法理论,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综上,乙、丙、丁都享有优先购买权,顺位是:乙(共有人)第一、丁(次承租人)第二、丙(承租人)第三。
8 # cpyz 发表于 2012-4-13 18:18
《民法通则》118已废止,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题无正确答案
7 # 20080301220881 发表于 2011-9-6 11:08
正确答案是C。
依司法考试的标准是: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次序是: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6 # mitty 发表于 2010-9-3 13:01
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承认次承租人的优先权
5 # gsnluwei 发表于 2010-8-24 15:38
优先购买权的顺序:乙、丁、丙
4 # saylove1 发表于 2010-8-4 11:06
出题者的意思,前提是谁“有”优先权,而不是最后谁“获得”了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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