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2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064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64#
66.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   说服自诉人撤诉
  •   裁定驳回自诉
  •   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   中止诉讼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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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7-11 20:34
刑诉解释192条: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明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明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规定,自诉人如果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有二:一是说明自诉人撤回起诉;二是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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