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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9#
[05司考真题卷三第61题]: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 该特别约定无效
  • 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 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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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6 19:26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备案对抗,这是许可,如果商标转让的话,必须双方到商标局办理。
2 # cdma0510 发表于 2011-7-9 16:5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这个许可合同无效,为什么A不能选呢?
1 # whl03100107 发表于 2010-7-28 21:41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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