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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1#
[05司考真题卷二第59题]: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 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 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 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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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xiejinfu 发表于 2016-6-25 20:50
"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刑法是这样写的吗?好像不是吧,所以正确答案应该是ABCD
3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7-23 08:47
龚和平一 2009年06月20日 17:17:34
答案B:题干中是应适用,答案是可以适用,两者有区别。
你逻辑错了;
题目意思是:1、当事人对其他侵害可以”特殊正当防卫“;2、法院在定性上”应当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2 # HI格尔 发表于 2010-7-11 22:21
“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难道没有达到严重威胁的抢劫、强奸、绑架就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1 # 龚和平一 发表于 2009-6-20 17:17
答案B:题干中是应适用,答案是可以适用,两者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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