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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0#
[05司考真题卷二第77题]: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 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 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 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 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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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24 17:06
 第三百八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 # veasio 发表于 2012-7-4 19:52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第6条:“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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