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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9#
[05司考真题卷三第99题]: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直接依法改判离婚
  • 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
  •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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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ujin 发表于 2011-8-12 13:12
楼上的别瞎想了,这是法条里写明的了,你要再这么想下去,今年就够呛了。
1 # david_kejw 发表于 2011-5-9 14:30
有一个问题,案例中上诉请求仅仅是离婚,并未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此时,就一审的诉请进行改判并不侵害上诉权,个人认为可以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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