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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3#
[07司考真题卷二第42题]: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 4 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 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 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
  • 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本题有 1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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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6 19:17
B错: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第三人可以选择不参加。
D错: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被告不能用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因为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原则。
18 # pengcaiyan 发表于 2013-11-6 16:08
选错的选错的,唉
17 # laiwei 发表于 2013-8-1 14:38
行政诉讼第三人:如果被诉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关联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是“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复议,“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
16 # whiteowl1 发表于 2013-4-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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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zoeysammi 发表于 2013-1-30 11:20
飞天20120922 2012年08月20日 11:40:30
2007年42题(可以通知——行政法27条)和80题(应当通知——行政诉讼解释24条):谁...

不用想那么多,这个题让它见鬼去吧。记住两条就行:
行政诉讼第三人:如果被诉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关联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是“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14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8-25 20:15
杨宏光 2009年03月28日 14:21:38
卷二第80题

1、行政法27条是“笼统规定”:“利害关系人”包含行政相对人;2007年42题
2、行政诉讼解释24条的“利害关系人”不含“行政相对人”,专门指“行政相对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80题拓展:“可以《通知》相对人-银行参加诉讼”;

3、行政诉讼解释24条是《行政法》27条的“特别规定”;
13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8-25 20:10
飞天20120922 2012年08月20日 11:40:30
2007年42题(可以通知——行政法27条)和80题(应当通知——行政诉讼解释24条):谁...

1、行政法27条是“笼统规定”:“利害关系人”包含行政相对人;2007年42题
2、行政诉讼解释24条的“利害关系人”不含“行政相对人”,专门指“行政相对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80题;

3、行政诉讼解释24条是《行政法》27条的“特别规定”;


12 # 飞天20120922 发表于 2012-8-20 11:40
2007年42题(可以通知——行政法27条)和80题(应当通知——行政诉讼解释24条):谁能说得清,请来试一试。谢谢
11 # 时光流逝 发表于 2011-9-2 22:00
竟然和第80题矛盾。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10 # 43134246 发表于 2011-8-31 16:33
这人神了!
酒窝 2010年05月05日 13:56:54
必要共同诉讼人才是应该通知参加诉讼,什么叫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有共同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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