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诉解释:D错
说的第六十四条吗?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引用] 通知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对其作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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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散时清算,都有这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解除合同后的损失,怎么能直接赔偿呢?应该是由丙公司申报债权吧。不然不就是对个别债务的清偿了?难道说,在申报债权期间之前,可以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而在申报债权期间,就不能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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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供货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因此而享有债权,
这不是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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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错了,是解散,不是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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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供货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因此而享有债权,
这不是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