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的
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3、户外私拉电网
4、醉驾后肇事继续驾车肇事的
5、开枪射击或者其他暴力方法袭击正在驾驶的司机
6、驾车冲撞人群
7、酒后高速逆行
B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D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C很不理解啊… 怎么看出不是故意的?因为向土地投放?还是因为造成“事故”
一、
C项 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主观=故意+过失;
二、
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严重污染环境罪罪名之变?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犯罪的主观...有时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但却仍然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表示司法部答案是bcd- -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注意该项不构 成第 135 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