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2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03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30#
32.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   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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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8-3 22:33
部分行为共同说 共同犯罪
3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7-23 14:43
caoyurong 2010年07月26日 19:54:33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我觉得B应该正确.ACD
答案是对的;尽管2002年没有公布官方答案;

比较:共同过失的2008灾-2-6题[打猎“过失”一个弹孔杀人]
  
比较【2008】卷二-32.: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故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2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7-23 14:39
caoyurong 2010年07月26日 19:54:33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我觉得B应该正确.ACD
 
1、本题是“共同故意”;
2、比较:共同过失的2008灾-2-6题[打猎“过失”一个弹孔杀人]
1 # caoyurong 发表于 2010-7-26 19:54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我觉得B应该正确.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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