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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5#
[07司考真题卷二第89题]: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 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 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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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laiwei 发表于 2013-8-5 08:50
按照新赔偿法,本案也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前提是行为违法,本案违法大前提不存在,应适用国家补偿。
4 # haifeng188 发表于 2012-8-13 16:06
按照指南针法条120页所说,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由修正前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变成在法定条件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是合法行使职权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公安人员行为不违法,不符合该第四条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 # 521aichen 发表于 2012-8-8 20:44
指南针法条120页说归责原则取消“违法”二字,众合真题却说没有违法性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真够乱的
2 # myroad 发表于 2011-9-7 20:08
按照新赔偿法,本案也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前提是行为违法,本案违法大前提不存在,不应适用国家赔偿法。
1 # ykbug 发表于 2010-9-8 09:54
按照新的国家赔偿法,本案应由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不需要行为一定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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