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87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101条: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2条: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藏、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