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 商法 » #10097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097#
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3个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了丁,丁并不知情。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 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 由于该电脑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 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本题有 1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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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labixiaoxian 发表于 2019-11-4 22:36
纠结于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就进入了法考的死胡同,题目中已经给出了不知情,就可以认为是善意第三人。
真正考察的是怎么理解这句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就是对外转让是有效的,不需要追认的。
11 # ccc8ccc 发表于 2014-7-24 22:11
较低价格,能善意吗?
10 # applexiaxia 发表于 2014-7-14 23:53
21条“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第三人能取得所有权,但是根据普通合伙的人和性,该第三人就算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这个和25条不矛盾。A项表述没错,只说了取得所有权,没有说成为合伙人
9 # 沙漠之狐1984 发表于 2012-3-20 15:27
同样有疑问,丁如何是善意取得呢,应当是以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才对,本题我认为不应当属于合理价格的情形。
8 # 望定 发表于 2011-7-22 15:01
丁以较低的价格买入 没支付合理的对价 能善意取得吗 期待高手解答
7 # 三国桃子 发表于 2011-3-23 20:30
好题目,我的盲点
6 # POLICE司法 发表于 2011-3-13 20:17
答案有误啊,我选B
5 # piggyer 发表于 2010-10-10 18:47
不是财产出质。。。也不违反第三十一条。。。所以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是这样的吧。。。
4 # golion 发表于 2010-7-25 15:34
是否合同企业法排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合同法约定无权处分的,属于效力待定.此处规定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
3 # buxizou 发表于 2010-7-12 15:40
那问题的关键是这么处置资产之后,合伙企业应如何追究甲的责任呢,造用哪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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