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甲乙未约定,故为按份共有。3/2以上份额可决定。解析错误
依据《物权法》103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
[引用]
在甲无法偿还借款时,丙有权处置出质物,应该是有权处分,所以丁就不存在善意取得了
-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