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某已取得瓷器的占有,可认为马某已履行合同,所有权归冯某
- 所有权仍属于马某
- 马某又卖给季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属于冯某
- 因对季某的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较早,故应属于季某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在物权转让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物权法27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冯某已取得瓷器的占有,可认为马某已履行合同,所有权归冯某
- 所有权仍属于马某
- 马某又卖给季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属于冯某
- 因对季某的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较早,故应属于季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