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所有权 » 民法 » #10014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014#
1992年甲将自己的3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1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其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本题有 2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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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lhsk 发表于 2015-7-1 23:33
此题太不严谨了吧,当时哪有物权法啊,怎么拿物权法解释?
20 # 库鲁KULL 发表于 2015-4-21 18:13
不是区分原则合同有效交付即可吗,无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啊,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吗
19 # 59229551 发表于 2015-2-11 21:04
不动产交付只是转移了不动产的风险而并未转移不动产的所有权!
18 # dgsuwei 发表于 2014-7-18 01:42
所有权没移转,后面的几次买卖合同都有效。
17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4-4-10 21:57
我看到,略加修缮,差点选错,
16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6-18 22:21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为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
有权仍归甲所有
15 # 小猪2010 发表于 2013-1-30 12:59
92年能按照《物权法》走吗?这些题要么改要么删,要实事求是
14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6-27 20:33
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13 # milkdog 发表于 2011-5-27 18:44
房屋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大意啊
12 # shuaibo2012 发表于 2011-5-26 10:56
本题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方式的问题。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为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
有权仍归甲所有。故本题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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