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
- 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
- 必须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放弃继承,可以以书面形式;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放弃继承,可以以书面形式;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