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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过
- 降级
- 领导谈话
- 通报批评
- 其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 其人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 其配偶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 其被指定为某案件的审判长,该案一方当事人为其伯父,其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将受纪律处分
- 姜某因被检察院错误逮捕而请求赔偿
- 徐某在作业期间至左手伤残,请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 某公司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不服,请求行政赔偿
- 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聘请律师作辩护
-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 甲是乙的父亲,甲在湖南省人民法院任审判员,乙在长沙市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 李甲、李乙是亲兄弟,同在一人民法院任职,李甲是书记员,李乙是审判员
- 张某是吴某的表弟,张某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吴某在大庆市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 应当过后予以纠正
- 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
-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 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可由江西省司法厅处理
- 可由南昌市司法局处理
- 可以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 可以给予警告,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则没收其违法所得
- 他终身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 他终身不得担任该区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1年以后,他可以以律师身份担任非该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1年以后,他的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 法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同一法院的或同一审判庭业务人员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 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 不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
- 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 示范性
- 规范性
- 约束性
- 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