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法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所在国法律
-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 票据上的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的真实签名加盖章,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票据金额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 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名,必须是真实的名字,不得使用笔名、化名和代号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
-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 保证汇票在提示时将获得承兑和付款
- 对正当执票人不得否认出票人及其一切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真实性
- 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得否认该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的,并且不得否认他自己对该汇票享有合法的权利
- 出具拒绝证书
-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 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
- 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 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
- 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行使的权利
- 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 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 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处签章
- 非经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无效
-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 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 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 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 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 票据权利
-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
- 票据债务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的
- 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或行便追索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