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 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 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 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 16年
- 14年
- 15年
- 11年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可以从轻处罚
-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A .1998年2月1日,李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1年1月4日,李某盗窃他人价值1万元的财物,但当时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直到2003年4月5日案发。对李某应当撤销缓刑,并根据刑法第71条所确立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
- 王某杀人后数日将罪行告诉了父母,父母劝其去自首。王某同意。王母心疼儿子,给王某煮了碗饺子。但刚等饺子端上桌,民警就赶到王家对其执行逮捕。王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自动投案
- 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分别犯有甲乙丙丁四种罪。人民法院只发现了其中的甲乙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12年,决定合并执行17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又发现丙罪和丁罪,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丙罪有期徒刑5年,丁罪有期徒刑10年。张某还需实际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为20年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 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甲某犯破坏选举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甲某在犯敲诈勒索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先如实的供述
- 某饭店老板甲某为了败坏丙某饭店的声誉,挤垮丙某的生意。便指使本店的伙计乙某往丙某的汤锅中投放老鼠药。结果造成多人中毒死亡。乙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甲某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 甲某因为盗窃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
- 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原交通肇事罪所判刑法不再执行。
- 构成累犯,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 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按先减后并的原则并罚
- 先对后罪作出判决,再将所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
- 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 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 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 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 刘畅构成自首
- 刘畅不构成自首
- 刘畅不满16周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 如果处罚刘畅,因其不满16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