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刑罚的体系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 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 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 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赔偿经济损失
-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 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 甲某贩卖毒品100克被当场查获,对其100克毒品予以没收
- 甲某是用自己的汽车进行盗窃犯罪活动,被法院予以没收
- 甲某犯走私毒品罪或其非法利益500万元,法院予以没收
- 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 死刑立即执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