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保险公司应对甲轮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 保险公司不应对甲轮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 保险公司应对甲乙轮的货物损失都予以赔偿
- 保险公司不应对乙轮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 船旗国法律
- 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
- 巴西的法律
- 理算地法律
- 代位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 委付是发生在推定全损的情形下的
- 保险公司在赔付全部损失后,取得代位权和残存货物所有权,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应归保险公司所有
- 委付在接受后可随时撤回
- 背书转让
- 交付即转让
- 按普通债权债务的转让方式
- 根本不能转让
- 应由A公司向C公司要求赔偿
- 应由B公司向C公司要求赔偿
- 应由A公司向D公司要求赔偿
- 应由B公司向D公司要求赔偿
- 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损失
- 失火烧毁的货物损失
- 为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
- 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据提单的规定,因此承运人不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 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未按运输合同履行义务,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 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口头约定不能改变提单的内容
- 关税的提高属于不可抗力,承运人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航运公司丙
- 买方甲
- 卖方乙
- 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 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 发票与提单不符
- 只赔偿霉变部分
- 只赔偿短量部分
- 拒绝赔偿
- 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