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卷【三校名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非法拘禁张某后,向张某妻子勒索40万并要求将现金放于某公园假山的石头下,张某妻子随即报案,为抓获甲,警察安排张某妻子将40万放于公园假山石头下,甲在取款时,被早已埋伏的警察抓获。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 乙抢劫李某刚从银行取出的20万,逃跑过程中,出租司机闻讯开车将乙撞飞倒地受伤,李某免受财产损失。乙成立抢劫罪未遂
- 丙欲强奸邻居王女进入其家,王女谎称:自己对丙哥心仪已久,但白天不方便,晚上再行鱼水之欢。丙离去,晚上再至,王女已经报警,丙被抓。丙成立强奸未遂
- 丁尾随刘女伺机抢夺其挎包,在时机成熟,丁迅速接近刘女约5米远距离时,一辆摩托车逆行将其撞倒。丁成立抢夺罪未遂
- 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 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
- 犯罪嫌疑人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 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甲明知A企业为黑工厂,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但因招募一名工人有200元的奖励,甲为工厂招来家乡的8名务工人员。甲与A企业成立强迫劳动罪的共同犯罪
- 乙为五金商店老板,一日见张三、李四二人互殴,李四吃亏后进入五金店要求购买大号扳手教训张三,乙明知李四购买扳手打张三仍然出卖,李四使用扳手将张三打成重伤。乙与李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 丙明知王某偷越国(边)境,仍帮助王某伪造出入境证件。丙与王某成立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
- 丁帮助刘某(组织卖淫者)引诱妇女卖淫。丁与刘某成立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 甲教唆孕妇乙待孩子出生后卖于丙,因犯罪对象尚不存在,因此,甲不构成教唆犯
- 甲教唆乙,让乙再去教唆丙实施抢劫行为,丙实施抢劫行为,则甲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
-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并传授盗窃技法,乙实施盗窃行为并取得数额较大财物,则甲构成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
- 甲(误以为乙有刑事责任能力)教唆乙(实际上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盗窃行为,结果乙实施盗窃行为,取得数额较大财物,则甲构成教唆犯
- 被告人甲在犯罪的时候为未成年人,但在开庭审判时已经成年
- 被告人乙为无国籍人
- 被告人丙犯故意杀人罪
- 被告人丁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而且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意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 单位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主犯、从犯的区分
- 单位犯罪适用单罚制时,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刑
- 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 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宣告破产,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甲在村长的带领下对前来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警察实施暴力致其重伤,甲构成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并罚
- 乙(税务员)接受某企业的5万元好处费,为某企业少征税款10万,乙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 丙在走私毒品时,暴力抗拒缉私人员缉私,丙构成走私毒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应予并罚
- 丁在车站盗窃,盗得一军人手提包,打开发现里面有现金2万和一把手枪、子弹20发,丁构成盗窃罪和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应予并罚
- 由公安机关对全案进行侦查
- 由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进行侦查
- 公安机关将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 即使盗窃罪是主罪,因涉及贪污,也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为主,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敲诈勒索罪。甲构成累犯
- 乙(17岁)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7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乙构成累犯
- 丙因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0日因犯资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一年管制。丙构成累犯
- 丁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 我国的侦查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 我国的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 我国的海事法院无刑事审判权,铁路运输法院的最高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
- 我国的人民法院无权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