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公司发生轻微亏损或者损失
- 公司四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九十日
- 一个月三个月
- 二个月 四个月
- 三个月六个月
- 六个月十二个月
- 二十
- 三十
- 四十
- 五十
- A 证券业协会
- B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 D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 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 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 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临时停市的措施
- 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