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仲裁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法律上没有途径可对张弟上诉权予以补救
- 因意外事故耽误上诉期限,法院应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
- 张弟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上诉期限为法定期间,张弟提出顺延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 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 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 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 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 李某
- 李某和徐某
- 李某和该中心
- 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 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 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 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 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 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 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 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 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 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 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 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 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 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 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 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 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 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 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 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 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 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 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 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