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经胡某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李某向胡某履行债务
- 李某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李某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对李某中止执行
- 在对李某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李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李某对孙某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 基层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 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 只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 以撤销或变更己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 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
-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张某亲笔书写的借李某8万元的借条,并且已到期
-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裁定书
- 异议由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提出
-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 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 执行异议原则上应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理由及必要证据
- 各债权人对被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受偿
- 各债权人对被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 各债权人对被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 各债权人对被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律文书生效的先后顺序受偿
- 直接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
- 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
- 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
- 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可将甲公司在丁公司冲的股权予以冻结
- 扣押股票,并强制乙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
- 直接对乙公司的股票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用于清偿债务
- 直接将股票抵偿给甲公司
- 将丙公司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 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 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 经当事人请求,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约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