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 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告知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另行起诉
- 继续审理他人的请求,请求有理的,判决财产权利归属请求人:请求无理的,驳回请求
- 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该公民最后离开住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该公民最后离开的居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该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乙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 乙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 经审查,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甲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
- 法院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乙有道理的,判决撤销甲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
- 前者是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来解决,后者必须由法院来解决
- 前者可能适用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而后者只受民事法律调整
- 前者当事人对调解反悔的,可以起诉,后者一审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
- 二者的解决程序都不通过诉讼法规定
- 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
- 要求先予执行的案件
- 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应以某甲的家属为被告
- 法院必须在某甲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以后再受理乙的诉讼请求
- 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
- 法院可以按中止诉讼处理
- 仍然与郭某持有劳动关系的乡镇企业
- 郭同母异父的长兄乙某
- 曾借钱给郭某至今未收回借款的好友丁某
- 一直与郭某同住职工宿舍的同事丙某
-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 认定无主财产案件
- 选民资格的案件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中止原诉讼
- 终结原诉讼
- 暂缓原诉讼
- 延期审理诉讼案件
- 李某下落不明未满法定期限,裁定驳回王某的申请
- 应以李某之妻的意见为准,不得宣告死亡
- 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不得宣告死L
- 应以利害关系人王某的意见为准,宣告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