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40年
- 70年
- 35年零6个月
- 36年
- 它是甲与乙之间的一个买卖合同
- 该行为被称为“回赎”
- 甲可请求己支付5000元
- 甲可请求乙支付8000元
-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将土地转包他人
- 要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盖房
- 将承包经营权遗赠
- 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
- 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
-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 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 老王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抵押、入股等方式处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
- 老王采取转让、转包方式处分经营权的,应当经过村集体同意
- 老王采取转让、转包方式处分经营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 老王转包、出租等收益,应当与村集体平分
- A)典权既为用益物权,亦为担保物权
- B)典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C)典权未规定期限的,出典人在30年内未回赎的,典物的所有权归典权人
- D)典权人回赎典物,以原价为原则
- A)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 B)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 C)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D)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A)转让
- B)出租
- C)入股
- D)抵押
- A)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
- B)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有权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 C)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
- D)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进行流转
- 赵某
- 王某
- 赵某和王某
- 王某和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