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9603 题目内容及评论
9603#
64.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
  • 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 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本题有 40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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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北部湾青年 发表于 2015-6-1 10:18
18685213344 2014-3-16 11:12
这是2006年的题,选择D是依据2003年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 
 第...
39 # liuqin2008000 发表于 2014-6-23 20:11
同意,答案a当选,类似题目可参考2012年卷三第64题a选项。职务作品即使在业余时间做出,也应成为职务作品。
《专利法》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故a正确!

路多多 2013-7-5 20:12
a:首先软件工程师的职责是开发软件,所以本游戏为职务作品,既然是职务作品,公司应...
38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3-31 09:41
看评论 我觉得选B比较合理
37 # 18685213344 发表于 2014-3-16 11:12
这是2006年的题,选择D是依据2003年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其第8条规定的共同仅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不包括(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
参见2013版三校名师讲义,民法P285页。
D现在应为错误。
36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0 21:00
“共同过错说”则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不应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5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0 21:00
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
34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5 20:12
a:首先软件工程师的职责是开发软件,所以本游戏为职务作品,既然是职务作品,公司应当给予奖励。
b:丙非善意侵权,应承当赔偿责任。
c:丁合法途径合法价格,善意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d;乙公司与丙公司无意思联络,如何形成共同侵权,分别侵权,各自承担责任
33 # blues01 发表于 2013-6-25 22:29
异议一堆。参看钟秀勇真题解析2013版,D确实不明,不深究,其他正确。
32 # ilitw 发表于 2013-4-6 07:04
答案变了,只有B是对的
31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9-6 22:28
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200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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