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暂无规定,学理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盗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盗赃物是在公共场所购买的或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这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受让人无权过问商店等公共场所所出卖的物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既不能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也是社会公众处于不安之中。第二种观点认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盗赃物的处理不仅涉及到私人权利问题而且涉及到公共秩序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和权力部门的追赃、举证等权利行使问题,物权法107条既然否认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盗赃物比遗失物对公共秩序的影响更为严重,当然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二种观点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