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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1990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4年11月刑满释放。1998年,罗某在某市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罗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罗某聘用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陆某等六名妇女卖淫,陆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一次,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罗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1998年6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李某嫖宿过。陆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介绍卖淫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组织卖淫罪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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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nk88888 发表于 2017-2-16 10:53
协助组织卖淫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他人卖淫行为的。
行为方式:招募、运送,充当皮条客、保镖、管账人等。
5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5 09:29
陆某本身为卖淫妇女,并无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而只是引诱一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前来卖淫。一般来说,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在参与组织他人卖淫犯罪的过程中,充当“打手”、“管账”、“保镖”、“拉客”、“助理”、“参谋”等角色,其行为应当是一般的、经常性的,而陆某的行为并无上述特征,她不是帮助或协助组织者引诱妇女前来卖淫,而是直接引诱幼女来卖淫,故其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只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4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26 16:16
协助组织卖淫,充当“打手”、“管账”、“保镖”、“拉客”、“助理”、“参谋”等角色,其行为应当是一般的、经常性的参与犯罪
介绍烧卖淫:拉皮条,老鸨
组织卖淫罪:3人以上
3 # pizzabaay 发表于 2013-1-14 22:50
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在参与组织他人卖淫犯罪的过程中,充当“打手”、“管账”、“保镖”、“拉客”、“助理”、“参谋”等角色,其行为应当是一般的、经常性的,
2 # orlane 发表于 2011-7-5 15:49
引诱幼女卖淫罪
1 # 普约尔 发表于 2011-5-28 15:12
刑八修改了,最后一款写道: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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