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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35#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79题]: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 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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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8 16:59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项,A选项并未限定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选项中被告住所地是没有管辖权的,故也是错误的。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需报再上级法院批准),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使得本无管辖权的法院由此而获得案件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此,C选项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而非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见,D选项是错误的。
6 # lixiaojun707 发表于 2016-9-14 20:14
选择管辖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作为管辖他们争议的法院。
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9-9 10:42
移送管辖: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 # 芥末流年 发表于 2014-9-5 17:15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第(二)项,A选项并未限定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选项中被告住所地是没有管辖权的,故也是错误的。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需报再上级法院批准),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使得本无管辖权的法院由此而获得案件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此,C选项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而非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见,D选项是错误的。
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06:47
移送管辖:在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却又错误的受理案件的情况下,为纠正错误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06:36
选项A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甲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的情况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
选项D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种以书面形式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情况属于协议管辖,而非选择管辖。
1 # 十八和谐客 发表于 2014-8-5 16:34
选项A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甲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的情况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

  选项D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种以书面形式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情况属于协议管辖,而非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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