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 商法 » #2541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41#
美国某电器有限公司与我国某国有企业于1990年8月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组装电器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录音机)的中美合资经营企业,至1995年1月,该合资经营企业连年盈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美国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经过调查研究,认为若在中国开办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肯定会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后经该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在中国境内开办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该企业的投资者为美国的电器有限公司。该电器有限公司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以该公司生产空调的专利技术作价150万美元、商标专有使用权作价60万美元,此笔作价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现金5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90万美元;从已开办的该中美合资经营企业中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兑换成100万美元。在企业申请书和企业章程中载明了缴付出资的期限,出资方式为分期出资。我国的企业审批机关经过认真审批,并对企业章程及出资中一些不正确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后,批准该企业成立,该企业于1995年3月3美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正式开业。在该外商的投资中,以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投资在其认缴出资额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
  • 适当,已符合法律规定
  • 不适当,应不超过200万美元
  • 不适当,应不超过250万美元
  • 不适当,应不超过100万美元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7
6
0
详细评论内容
5 # ee4412 发表于 2012-6-21 22:09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4 # mgal0618 发表于 2012-4-13 11:31
外商的投资中,以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投资在其认缴出资额中所占的比例不能超过认缴的全部出资额的20%
3 # 守望人生 发表于 2011-7-17 13:09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2 # icypeak 发表于 2010-7-13 06:27
外商的投资中,以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投资在其认缴出资额中所占的比例不能超过认缴的全部出资额的20%
1 # 月子湖畔 发表于 2009-10-5 22:18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