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抢劫罪审查起诉,将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将两罪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两罪均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 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一本通P438)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款: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