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 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 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 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1)请求承认的民商事司法文书: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有关法——>当事人;
2)送达证明:有关法——>最高法——>司法部——>该国驻华使、领馆。
海牙条约规定, 文书送达的顺序: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给当事人。
文书不论是否过期,均应送达;
不得以专属管辖、不承认为由,拒绝送达;
未付中文译文的,受送达人可以拒收。
官方不得拒绝送,受送达人可以拒绝收。
1)请求承认的民商事司法文书: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有关法——>当事人;
2)送达证明:有关法——>最高法——>司法部——>该国驻华使、领馆。
海牙条约规定, 文书送达的顺序: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给当事人。
文书不论是否过期,均应送达;
不得以专属管辖、不承认为由,拒绝送达;
未付中文译文的,受送达人可以拒收。
官方不得拒绝送,受送达人可以拒绝收。
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商事司法文书,应...
但是如果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依据海牙公约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未有中文译本为由拒绝送达。
法院有义务送达,但受送达人有权拒绝。
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海牙条约规定, 文书送达的顺序应该是,由使领馆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被请求国不得仅以根据其国内法对诉讼案件有专属管辖权,或者以其国内法不承认该请求所依据的诉讼方法为理由拒绝送达或通知。……”
而且不论司法文书确定的出庭日期是否已过,人民法院都应送达该司法文书,
送就送吧,反正我可以不承认与执行作为最后的防线。。
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 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官方不得拒绝送,私权主体可以拒绝收。
被请求国不得仅以根据其国内法对诉讼案件有专属管辖权,或者以其国内法不承认该请求所依据的诉讼方法为理由拒绝送达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