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否定外国法的作用。
2、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特定的问题必须直接适用内国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即肯定适用内国法的作用。
排除外国法、肯定内国法。
答案不严谨呢,作用应该是维护本国的根本和重大利益。目的是为了限制外国法的域外效...
1主观说:只要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一律不适用外国法,而不管本国的公共秩序是否因适用外国法而受到损害。主观说强调外国法本身的可恶性,是对外国的判定,破坏国家主权原则,国际上很少使用。
2客观说不注重外国法本身是否不妥,而是看个案是否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
(1)联系说:外国法违背本国公共秩序,同时个案与本国有实质的联系,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结果说:外国法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如果仅是内容违背,不一定妨碍该外国法的适用;如果是结果违背,才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结果说有利于适当限制公共秩序的滥用。因为有的时候,如果仅仅依外国法的规定不符合本国的公共秩序就排除适用,往往不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相反如果适用外国法在结果上并不损害本国的公共利益,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实质上无损本国的公共利益。(既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由保护当事人的私益,实现个案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