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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8#
[08司考真题卷三第97题]: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表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 《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 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 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 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本题有 4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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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law、holy 发表于 2016-7-9 21:19
dj200588 2013-9-7 11:05
jpriver 2013年08月15日 15:43:36
答案:ABCD 侵权行为地 包括 侵权行为实施地 和 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司负责人能属于公司侵权地?而且侵犯公司能算是侵犯公司负责人?这个结果地未免过...
全省范围内,注意字眼
43 # genyee83 发表于 2014-9-16 09:23
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不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
42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6-12 17:51
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 由此可见D也是对的
41 # dj200588 发表于 2013-9-7 11:05
jpriver 2013年08月15日 15:43:36
答案:ABCD 侵权行为地 包括 侵权行为实施地 和 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司负责人能属于公司侵权地?而且侵犯公司能算是侵犯公司负责人?这个结果地未免过于牵强!同理,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所在地都能管??而且公司和股东、董监高还是分别独立的两类别,不能混一块啊
40 # xuehu1999 发表于 2013-9-6 15:10
江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与侵权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不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因此C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住所地 ,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甲公司是受侵权的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9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5 15:43
答案:ABCD 侵权行为地 包括 侵权行为实施地 和 侵权结果发生地
38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6 23:38
答案:ABCD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7 # wanglin3058 发表于 2013-8-6 11:45
尼玛,根本没有打算让人作对
36 # 胖大姐 发表于 2013-8-4 16:25
ABCD
35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18 18:16
四个都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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