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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日志] 劳动律师日记(连载更新中。。。)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20-3-19 10:16:38 来自: 中国北京
火焰威士忌 发表于 2020-3-19 00:20
昨天人家问我 医疗期又没有限制 第一反应没有相应法条,然后是在一份劳动部的文件里发现居然有规定,又在 ...

这个必须知道,尤其是这次疫情的大背景下,起码要知道待岗工资,医疗期这几个问题吧。人社部的5号和8号文,自己所在城市的规定必须得知道,虽然更多是执行层面的问题,但是hr伙伴问到的时候必须对答如流,起码能说出来去查哪个文件,还有一个,善用当地的12333,他们都是有知识库的,拿不住可以问,会给出明确的指向去看哪个文件。所以,做过hr,再来做劳动争议的律师,就会对入离调转这一个员工在企业里的全周期有一个总体概念,也挺有帮助的。昨天有个猎头找我,有一家企业40k招聘法务或者律师出身熟悉劳动法的男生,未来放在集团hr部门下处理员工关系,面对即将到来的裁员浪潮。我感觉,做好了,做深了,其实哪个类型的案件都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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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20-3-20 11:25:32 来自: 中国北京
关于试用期,还有个问题要说一下,如果是关联公司内部连续使用劳动者,用工主体一直在变的话,是每次都可以约定试用期的,但是需要连续计算工龄,也是可以每次到期都终止劳动合同的,这个我们在北京和上海都打过这样官司,比较保准。我也问过很多单位,为什么能约定六个月,但是你招聘的时候只写三个月?hr的伙伴说,有些岗位不好招聘,试用期太长了人家就不来了。所以未来在北京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但是如果优秀三个月可以提前转正是不是好一点。提前结束试用期肯定没有问题。
还一个就是试用期时间到了就转正,这玩意不用申请也不用批准,很多单位说我们没有批准转正,这是白扯,所以如果想在试用期里就给接解除了,那就一定注意时间,要卡住日子,不符合岗位要求是试用期才有的优惠条件,可以直接解除。只要过了试用期,就是说不胜任,也得培训调岗,并支付补偿金了。这是很多单位老吃的亏,老师下不了决心,一拖,日子过了,就不好弄了。试用期的解除,也是个常见问题,从我当律师以来,我自己能明显感觉到风头有几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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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威士忌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3-20 11:27:0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大黄82 发表于 2020-03-19 10:16
这个必须知道,尤其是这次疫情的大背景下,起码要知道待岗工资,医疗期这几个问题吧。人社部的5号和8号文,自己所在城市的规定必须得知道,虽然更多是执行层面的问题,但是hr伙伴问到的时候必须对答如流,起码能说出来去查哪个文件,还有一个,善用当地的12333,他们都是有知识库的,拿不住可以问,会给出明确的指向去看哪个文件。所以,做过hr,再来做劳动争议的律师,就会对入离调转这一个员工在企业里的全周期有一个总体概念,也挺有帮助的。昨天有个猎头找我,有一家企业40k招聘法务或者律师出身熟悉劳动法的男生,未来放在集团hr部门下处理员工关系,面对即将到来的裁员浪潮。我感觉,做好了,做深了,其实哪个类型的案件都有价值。

12333啊 他们给我吃药可多了 一名离职又是法院民事诉讼被告人去世人员的丧葬费说啥政策问题你们没有 共和国开国到现在没遇到过这种类型的问题,政策没把你们考虑进去。 我没办法 跑去社区服务中心申请 当时想着不管怎样先拿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结果服务中心说所有的钱被法院划扣了 你要去区社保中心 我又去区社保中心 一查说你们根本没有丧葬费 账户里的钱都被法院执行了 没办法我在那边跟他们讲法条 事实说了半天 里面的领导们又查、研究、讨论了半天 才最后告知有丧葬费可以办 要单位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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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20-3-20 11:49:56 来自: 中国北京
好多案件风头是一阵一阵的,总会变,比如试用期的解除问题,从最开始的试用期里随便解除,单位不需要什么理由,到有一阵的试用期内的违法解除判了好多,再到现在的又有点照顾企业了,从宽审查企业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认定。有这么个趋势的变化,这次疫情背景下,企业的生存更加困难,目前一系列的制度都要求保企业就是保就业就是保民生,未来我觉得企业的自主权利会得到进一步的放大。
对于试用期内的解除,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那一条,但是现在解除也不能随便解除,什么星座不合,血型不匹配,气质不搭着肯定是不行的,我们以和谐要求较高的北京为例,看一下怎么算合法解除。
“北京市劳动问答:
1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一)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二)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解除的公式是,1事前有岗位要求,2不符合有证据,3试用期里有效通知可以合法解除。这就挺好的了,但是和谐的要求高啊,他还列举了一下,这个列举就是很麻烦的事情了,很多裁判者就按照列举来考虑问题。咱们再往下看。

”(三)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三十九条第二
(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一条很眼熟吧,虚假履历,虚假学历都在这里,第二条我觉得实用性不强,试用期还不夹着尾巴做人,还能出这么篓子,第三条双方约定是这次的亮点。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只能法定,不允许约定,但是这里对解除的条件作了放宽,比如约定试用期出勤率不达标,试用期业绩不达标,甚至转正考试不通过,我觉得都是有可能的。我们之前作了一个转正考试不通过的案子,符合约定条件,但是试卷里是60分客观题,40分主观题,最后员工不及格,员工就提出,40分的作文,你就不想让我及格,我能过吗。这个案子最后在仲裁那里调解了,不过仲裁员的意思是说,原则上认可单位的意见,考试及成绩单位说了算,仲裁员说你就别让我再给你们判卷子了吧。如果真的这样,其实试用期的解除空间还是比较大的。而且约定可以各种各样,按需求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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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20-3-20 11:57:20 来自: 中国北京
另外比较重要的就是“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这个适当的空间就很大了,我觉得倾向也比较明显了,单位只要有个感动自己的理由,基本上问题不大吧,试用期的解除单独拿出来说,是因为试用期里解除的员工,一般都要继续履行,几乎不会要2n的赔偿金,毕竟试用期才几个月,能有多少钱啊,这个一旦判了继续履行,意味着试用期也过了,公司再解除会更加麻烦。所以涉及解除,尤其是涉及继续履行的问题,一定要慎重,否则会很没完没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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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20-3-20 20:41:0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火焰威士忌 发表于 2020-03-20 11:27
12333啊 他们给我吃药可多了 一名离职又是法院民事诉讼被告人去世人员的丧葬费说啥政策问题你们没有 共和国开国到现在没遇到过这种类型的问题,政策没把你们考虑进去。 我没办法 跑去社区服务中心申请 当时想着不管怎样先拿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结果服务中心说所有的钱被法院划扣了 你要去区社保中心 我又去区社保中心 一查说你们根本没有丧葬费 账户里的钱都被法院执行了 没办法我在那边跟他们讲法条 事实说了半天 里面的领导们又查、研究、讨论了半天 才最后告知有丧葬费可以办 要单位协助

你在哪个城市,这12333感觉不太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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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威士忌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3-21 07:10:0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大黄82 发表于 2020-03-20 20:41
你在哪个城市,这12333感觉不太灵啊

魔都。我12333从去年就开始打了 这次我都想好行政诉讼了 结果居然可能是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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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威士忌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3-21 07:21:3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大黄82 发表于 2020-03-15 09:37
我了解的大概就这样,因为社保补缴问题法院基本上是不管的,我处理的不多,大家谁有经验也可以分享下

我这次的事情 让我觉得 还是先把行政手段能走的都走完 实在不行再考虑仲裁或者法院就像楼主说的仲裁即决战 能不决战就别决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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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20-3-21 21:40:1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火焰威士忌 发表于 2020-03-21 07:10
魔都。我12333从去年就开始打了 这次我都想好行政诉讼了 结果居然可能是劳动仲裁

那还可以啊,你这个事也是比较少见,超出他们的知识库了。他们的知识库还是可以的,起码文件规章很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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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20-3-22 17:20:5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今天收到一个咨询,是老板像借着这次的事让部分员工待岗。她的原话如下:“企业负债累累,裁员却困难重重;员工付出辛辛苦苦,却惨遭末尾淘汰;我作为Hr如何权衡利弊给出合理建议[难过]”。短短几句话,真的是把困难和纠结都写出来了。部分待岗也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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