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还有个问题要说一下,如果是关联公司内部连续使用劳动者,用工主体一直在变的话,是每次都可以约定试用期的,但是需要连续计算工龄,也是可以每次到期都终止劳动合同的,这个我们在北京和上海都打过这样官司,比较保准。我也问过很多单位,为什么能约定六个月,但是你招聘的时候只写三个月?hr的伙伴说,有些岗位不好招聘,试用期太长了人家就不来了。所以未来在北京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但是如果优秀三个月可以提前转正是不是好一点。提前结束试用期肯定没有问题。
还一个就是试用期时间到了就转正,这玩意不用申请也不用批准,很多单位说我们没有批准转正,这是白扯,所以如果想在试用期里就给接解除了,那就一定注意时间,要卡住日子,不符合岗位要求是试用期才有的优惠条件,可以直接解除。只要过了试用期,就是说不胜任,也得培训调岗,并支付补偿金了。这是很多单位老吃的亏,老师下不了决心,一拖,日子过了,就不好弄了。试用期的解除,也是个常见问题,从我当律师以来,我自己能明显感觉到风头有几次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