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约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的理解,第二个是试用期能否延长或者变更的问题。对于同一个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问题,原本是没有什么争议的,这个的认定也比较简单,就是看主体,只要主体没变就不能重复约定。但是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有所松动,比如说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的时间间隔特别长,差个十年八年的,或者员工两次入职,岗位差别特别大的,原来是总裁助理,现在变总裁了,也不排除个别地方会允许再试用一次。但是总体而言,还是不要随便尝试,毕竟约定错了也要赔偿的,一定要慎重。这也是我前边说的,为什么我们的客户对于员工二次入职比较慎重,毕竟第二次入职大概率就没有试用期了,没有试用期不胜任,想解除起来就更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