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之前和工作单位有矛盾,打了个劳动仲裁,后来还打了一二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开的。所以单位一查,就查到了这个判决,里边有员工自述的情况,这一看就一目了然了。员工当时报的时候也留了个心眼,没写这个真实的公司,写了另外一个公司名字。诉讼中这个证据一出,员工怎么也圆不上了,劳动合同,完税证明啥的都没有,毕竟是编故事吗,案件也就顺利判决了公司胜诉。这里引用一段说理,虽然不是针对我这个案子,但是也很贴切。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对方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事项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员工虚构本人的重要工作履历,完全可能导致公司在判断其业务能力、履职能力、工资标准、职业忠诚度及最终决定是否录用时产生重大误判。此外,公司亦在《入职承诺书》中明确告知员工,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对劳动者的相关资历进行审慎审查,避免录用后发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