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新的证据规则里,对于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是作为立法亮点单独拿出来说的。我感觉最为直接的就是94条的规定了。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是可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证据,不公证其实也完全可以认可真实性。比如现在的钉钉打卡在考勤类案件中用到的就很多,基本都不需要做公证的,所以这也为电子签订劳动合同打消了后顾之忧。确实到了实际成熟可以推广的时候了。只是客户那里的产品方案和价格,迟迟的拿不出来,比较让人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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