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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南北123 发表于 2020-11-02 15:06 我也认为是甲的!出题的人真牛逼,能让这么多人选甲、乙、丙,还都能说出道理来
醉卧云巅之上 发表于 2020-11-02 16:07 向第三人履行,不是指示交付
醉卧云巅之上 发表于 2020-11-2 16:01 这个答案肯定是C,从常理都是丙,你交货没有成功。常理是鸽子会回家的
mengniu0723 发表于 2020-11-02 18:32 “乙向5岁的丙交付鸽子,属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合同交付,属于法律上的无效行为”不敢苟同,那我还可以说甲作为丙的监护人,更清楚丙的行为能力。首先,所有权和交易商品风险承担是两回事,不应混在一起考虑;其次,动产交易最重要的是公示,完成公示≠完成交付动作。本案甲乙完成交付,甲将盒子赠予丙,丙为鸽子所有人!
ffwwy 发表于 2020-11-02 16:20 题干其实还不是说要赠予,只是说要取悦儿子
leedeanjp 发表于 2020-11-02 14:37 我认为交易已完成,是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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