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按照你这楼的说法,甲乙之间形成基于鸽子所有权为基础的法律关系,甲支付对价,获得鸽子所有权,乙占有鸽子,甲要求其将鸽子交付第三人,那不论丙是否对鸽子有所有权,按照你说的指示交付的理解,所有权还是在甲这里,不然甲就无权指示交付对吧。
另一方面,所谓指示交付,是a与b达成协议,比如说a给b一件东西(或者说b买了a一件东西),但是a的这件东西在c这边占有,那a就指示c将物品交给b,如果认为ab(就是题中甲和丙,这对父子)有所谓的协议(买卖或者赠与),但是因为这个小屁孩最后没有接收鸽子,这个交付就没有完成,所以如果按照你指示交付的理解,所有权还在甲,这个父亲的手中。
个人感觉不能用指示交付来定义理解这道题,会越来越偏,达没达成协议,交付有没有履行完毕都是分歧点。
个人拙见,我好像记得我选的是甲,因为甲支付对价,不论丙拿没拿住,鸽子的所有权还是甲的,拿住了丢了,所有权肯定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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