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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威士忌 发表于 2020-11-02 11:10 甲委托乙交给丙 那是赠予行为 乙也实际交给了丙 胆子小在交付的瞬间缩手 鸽子飞了 这时候赠予的财物权利并未移转(根本没到丙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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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南北123 发表于 2020-11-03 09:19 也许你的答案是对的,但是那肯定不是指示交付!你去看看指示交付的定义!指示交付的定义: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引起物权变动的交付。
初入港者 发表于 2020-11-03 08:52 鹤兄,你想了一晚确实颇有心得。我就问两个问题:一,乙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一方,何来指示交付你?他是第三人吗?二,乙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一方,何来第三人代为履行,他是第三人吗?
火焰威士忌 发表于 2020-11-02 20:25 老子付钱 不是老子的?给儿子那是赠予
starreal 发表于 2020-11-02 13:29 楼主分析切入视角挺有意思的。将这个案例解释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但是楼主将向第三人履行之合同,与所有权相等价起来了,即谁接受合同之履行,谁就是该物的所有者。这显然是错误的。一个为合同概念,另一个为物权概念。向第三人履行只是表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是需向第三人履行而已,而第三人是否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则是合同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合意之问题。就本案中,即使视为向第三方履行之合同,也不能说明儿子取得了所有权,儿子只能表明取得了合法占有的权利,至于甲是否要赠与其取得所有权,需甲另外作出意思表示。因此本题中,基于买卖的关系,若完成交付,所有权应归甲。若没完成,则所有权仍归乙。由此本题就需判断是否完成交付。本题属于直接交付之类型,那是否完成交付了呢?个人观点是完成了的。因为交付的本质,是受让人取得了该物的支配与控制。本题中乙将鸽子交给了甲,甲虽没有接过,但甲已取得了支配控制权,而且支配乙将其转交给丙。因此乙将鸽子转交丙,只不过是作为其工具跑腿而已,与甲亲自将鸽子送去交给丙是一致的。至于是否构成向第三者履行。构成向第三者履行之合同,应在交付前(即履行义务前),双方达成向第三者履行之合意,而本题中,不满足这一点。倘若甲在乙向其交付鸽子前,要求乙将鸽子直接交给乙,那么则构成向第三人交付。那么物权之变动时点,将发生在向丙完成交付的时刻。那假设在此情形下,按本题的情形,丙胆小,缩手没接好,是否完成交付了呢?此种情形,没完成交付,因为丙并未取得该物的稳定的支配与控制。因此没完成交付,此时所有权仍归乙。其实对于一个法律问题,可以有多种角度去思考,去说理,在实务中需要的正是这种思考的能力。而主观题,考察的正是这种能力。客观不是重点,主观才是重点。祝大家顺利通过
东西南北123 发表于 2020-11-03 09:45 那个人就没搞懂啥叫指示交付,他以为我指示你交东西,我就构成指示交付!指示交付不是他理解的那样的!
为钟情于你 发表于 2020-11-02 11:40 我赞同你的观点!
wolftom1 发表于 2020-11-2 20:40 该题考点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2、动产指示交付和风险的负担。作为卖家将鸽 ...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 11:05 我认为鸽子是丙的。这里甲付款,乙卖鸽子。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标志,但是这里是指示交付。当甲付款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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