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夜的思索,请原谅我这不是嘚瑟,这是我具有的特长。当我鼾声如雷的时候,我不是在嘚瑟,我是在思索。所以经过我的反复考量,我认为本题的知识点为三个,一是指示交付。二是合同随附义务。三是第三人代履行。当甲付款之后对乙说,这是我给我儿子买的,就完成指示交付了。鸽子属于丙所有,但是丙未占有标的物。然后甲对乙说,你别鸽子给我儿子送过去,乙说,诺。这样乙就具有了一个交付的义务,当乙把鸽子交给丙后,完成了第三人代履行的行为。题目中说鸽子飞走了,这是迷惑项,很不幸许多人陷入这个陷阱里不能自拔。说丙没收到鸽子,乙没交付,所以鸽子是乙的。那么这就得出一个荒诞的结论,即乙的鸽子飞走了,乙不仅没有损失而且还有赚头?甲乙哭破大天,也没用。如果法官这么判案,那中国的法治环境将多么黑暗?这就牵扯政治问题了,我这里不谈政治,但是法律在西方也叫做政治哲学,法律与政治紧密相关的。所以说鸽子是丙的,有人说是甲的,虽然不对,但是甲丙是父子,肉烂了还在自家锅里,社会危害性还不大。所以你如果掌握指示交付了,基本就能作对这道客观题了。但是如果这是主观题,仅仅答出指示交付还不够,还要答出合同随附义务、第三人代履行的点。才能得满分。当然我认为只要答出指示交付应该可以得一半的分,而合同随附义务,第三人履行合占一半分数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