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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小屁孩,你说你害怕,你让你爹给你买鸽子干啥呢,这是~?

   
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7:57:4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屌丝律师 发表于 2020-11-04 23:15
近期热议的2020法考单选题:甲带领5岁的儿子丙在乙经营的农庄吃饭时,丙十分喜爱乙饲养的鸽子,甲对乙表示为丙买一只,微信付款后,乙将甲买的鸽子交给甲,甲让乙交给丙,乙交给丙时,丙因胆小手一缩,鸽子飞了。

问:此时鸽子归谁所有?

A:无主动产;B:甲;C:乙;D:丙



个人观点:C



首先分析答案A。无主动产一般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至于是否曾经为人所有,则非所问。例如合法打猎、捕鱼、砍柴、采集物之所有权,法律予以保护。具体到本题,鸽子飞走并非乙主动抛弃,并不使其转变为无主动产。退一步讲,即便鸽子飞走后一直找不到,鸽子也首先成为一种遗失物。



再说答案BCD。个人认为,本题主要考察两大知识点,其一为动产交付的方式,其二为民法典背景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先说动产交付的方式,常见的共五种类型:



1.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通俗来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比如,小王从小明那边借了一个相机,爱不释手,提出购买,小明同意卖给小王,那么只要双方买卖合意生效,就完成了交付。



3.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比如,小王向小明购买相机,但是小明还需要继续使用相机一段时间,小王也同意,虽然相机还在小明手上,但实际交付已经在双方买卖合同达成之时完成。



4.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比如,小王从小明那边借了一个相机,小赵想买这个相机,小明就直接告诉小王交付给小赵。



5.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具体到本题,考察的便是现实交付的知识点。



乙将其所有的鸽子卖给甲,甲让乙直接交给丙,则鸽子在处于丙的实际控制时才完成交付行为。现鸽子在到达丙手之前即飞走,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其灭失风险应当由出卖人乙来承担。



再说民法典背景下丙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鸽子的所有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虽然赠与合同一般被认为是单务合同,但仍涉及到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发出赠与的要约,受赠人发出接受赠与的承诺。丙作为一名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法作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表示,赠与合同亦无法生效。



但在本题背景下,丙仍然可以接受赠与,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丙的父亲甲在场,且甲直接将鸽子赠与给丙,可以视为代理实施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由此生效。



结论:丙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甲系其法定代理人且由其赠与鸽子给丙,故丙能够成为鸽子的合法所有权人。鸽子在交付过程中意外飞走,并未处于丙的控制之下,不能视为完成交付行为,所有权仍属于乙。

无稽之谈。你这个屌丝把歪理邪说说的头头是道,只能说明你坏透了。中国目前主要问题,就是你这种很坏很坏的坏蛋有点多了。要除掉了。你占有浪费了太多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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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8:00:3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这个屌丝洋洋洒洒一大篇,目的就是破坏法治环境,把大家往沟里带,其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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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8:03:5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屌丝律师 发表于 2020-11-05 00:00
学的差的选爹,学的半懂不懂的选儿子,因为理解成指示交付了(这明显不是,指示交付的前提甲得是所有权人,而在动产交付前他只是债权人),啥也不懂的乱选

你就不怕一人一口涂抹淹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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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8:11:3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ffwwy 发表于 2020-11-04 17:57
赠予和取悦两个概念了,借给你玩也是取悦

甲当然是为了取悦丙,才给丙买鸽子的。甲为丙买鸽子,是基于丙的要求的法定代理行为。因为鸽子会飞,已经超出了5岁孩子的控制力。但是并不影响丙拥有鸽子的所有权。当甲付款后对乙说,我给我儿子买的,你交给丙时,甲就把物权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丙了,这意思就是说,儿子我给你买了,你可以管乙要。这就是返还请求权。这时鸽子被乙占有,乙才是第三人。鸽子长翅膀会飞。五岁小孩手太小,胆子小,没接住,这是乙的责任。因为他承诺交给丙了,他就要负责到底。否则乙可以拒绝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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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8:13:5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看了大家的评论,我分析学法网有三种人,一种是来学法的,一种是来捣乱的。比如那个屌丝。还有一种是来看特闹的。大事小事莫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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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8:15:4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5 08:11
甲当然是为了取悦丙,才给丙买鸽子的。甲为丙买鸽子,是基于丙的要求的法定代理行为。因为鸽子会飞,已经超出了5岁孩子的控制力。但是并不影响丙拥有鸽子的所有权。当甲付款后对乙说,我给我儿子买的,你交给丙时,甲就把物权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丙了,这意思就是说,儿子我给你买了,你可以管乙要。这就是返还请求权。这时鸽子被乙占有,乙才是第三人。鸽子长翅膀会飞。五岁小孩手太小,胆子小,没接住,这是乙的责任。因为他承诺交给丙了,他就要负责到底。否则乙可以拒绝第三人代履行。

股权都可以让婴儿继承占有,鸽子为啥不能让孩子所有呢?人生而平等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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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丝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0-11-5 09:59:52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5 08:13
看了大家的评论,我分析学法网有三种人,一种是来学法的,一种是来捣乱的。比如那个屌丝。还有一种是来看特 ...

       我是来凑热闹的,因为自己不要考这个了(但有朋友在考),不过,看了很多网友的回帖,很明显的一个感觉就是至少你还是个法律门外汉,你不开口还好一点,你一开口就是外行话,这么一想,也就难怪你多年来还是考不过。学法律不是靠死记硬背就可以的,建议你认认真真静下心来好好学几年,不然你永远考不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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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丝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0-11-5 10:40:14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5 07:57
无稽之谈。你这个屌丝把歪理邪说说的头头是道,只能说明你坏透了。中国目前主要问题,就是你这种很坏很坏 ...

你除了胡搅蛮缠,还能说出点什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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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l00061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5 11:39:1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重庆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3 22:35
把舌头捋直了再说

晓得是谁的舌头有问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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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tney9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5 11:55:36 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starreal 发表于 2020-11-2 13:29
楼主分析切入视角挺有意思的。将这个案例解释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但是楼主将向第三人履行之合同,与所有 ...

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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